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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如何合理用好人是门学问

时间:2020-03-31 11:07:22点击:

在疫情期间,许多企业和小型工作场所的合作伙伴目前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我们是否应该另谋高就,抛弃以前的雇主,或者我们是否应该同甘共苦度过难关,已经成为小职场伙伴在当前非常时期必须做出选择的一个问题。

选择离职时,你必须小心。

一个职场平台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超过60%的职场人士担心自己会在这个特殊时期被公司解雇,所以他们打算自愿离开公司,以免让自己看起来太丑。事实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抱负。我相信无论是单位主动劝说人们离开还是你主动提出离开,我们都希望你三思。如果你在这个时候离开,你必须做好相当一段时间的工作,因为疫情找不到工作空时间表。因此,在你主动辞职之前,你必须仔细做出决定。当然,如果这份工作不是你职业生涯中想要的,而且你的职业计划完全不一致,那么此时离职就是一个“机会时期”,离职后,你可以降低在错误行业的生活成本。你也可以利用这个空的时间表给你的电池充电,仔细规划你的未来,并找到一个适合你新工作和工资水平的平台。

如果你选择留下,你必须准备好适应。

如果你决定不离开,在下定决心后,你必须准备好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因为你选择保持忠诚或出于其他原因留下来,这意味着你同意并服从公司,所以公司肯定会对空的空缺职位进行一些内部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既然你留下来,你必须服从公司对你的新工作安排。

在疫情处理期间,企业人员在换岗或转岗时也要依法办事。

企业人事部门的小合伙人在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员工结构和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时,必须注意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操作过程,不能因时间紧、任务重而注意细节,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劳动争议,使公司雪上加霜。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其员工的工作。我们可以将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大致分为两类:

一、非成文法:

1.员工工作有差错:对于以前工作有重大差错,导致客户投诉或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根据公司规定安排转岗或等待工作;

2.劳动合同已变更:因疫情发生前后,员工与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单位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对其岗位和工资水平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3.对于工作和生产需要或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工作,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岗位,直至临时工作完成,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如果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条款变更和调整员工的现有职位,公司可以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公司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成文法:

1.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如果员工在家休养期间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无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从现有职位调动员工并安排一个新职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如确定工伤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安排适当的工作。

4、企业因重大技术变革或消除传统生产行为而重新调整现有岗位和人员安排;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需要裁减人员的;

学会使用积极的谈判机制来解决冲突并达成平衡。

1、说明情况,真诚沟通

虽然任何人在这个时候调整自己的职位或工资是合理的,但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员工的个人情感中接受。因此,人事部门在处理岗位变动时必须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从当事人的情绪出发,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合作。

2、激活企业人才价值,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也是公司激活和挖掘现有人才资源的关键时期。利用这一岗位调整期,通过早期观察和个人需求,公司可以进行内部岗位调整,有利于关键岗位人员的使用,为有才华的职场伙伴建立展示机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3.任何事情都可以通过谈判解决。

无论是调整岗位、工资水平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我们都应该明白,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我们应该表达我们真诚的沟通。不管结果有多糟糕,法律和理性都支持我们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谈判。只要不是“不平等条约”,我们最终可以让大多数人通过沟通和谈判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并把工作做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未经书面形式变更,但口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综上所述,以上告诉我们,只要双方愿意沟通,许多矛盾和误解都可以通过谈判解决。不管结果如何,至少我们也会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尽力做好这项工作,而不是被人傲慢无礼地对待。

最后,我真诚地希望,当你面对这样的问题时,你不要急躁,要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要从道德或人类感情的角度来考虑和理解问题。我希望你能尽快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给公司带来生活上的麻烦和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