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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论“人是目的”之为企业价值观(二)—— 张瑞敏与康德之七

时间:2020-03-23 12:03:13点击:
人的尊严是人类的内在价值传统上,内在价值被认为是道德的核心哲学家用许多术语来指代这一价值。某物的内在价值被认为是其“自身”或“为了自身”或“自身权利”的价值,以及其“本身”的价值


当我们说某物有价值时,它意味着两种情况:第一,某物因其他事物而有价值,其他事物以某种方式与之相关,即外在价值,也称为工具价值;第二,某物本身是有价值的,即内在价值。也许最简单的理解差异的方法是通过例子。


假设有人问你,当别人有紧急需要时,帮助他们是否有帮助,你会回答:“是的,当然“如果这个人继续问为什么这样做是好的,你可以说满足他人的需求是好的。如果有人问你为什么满足人们的需求是好事,你可能会感到困惑,脱口而出:“就是这样。”“或者,你可以解释说,满足人们的需求是一件好事,因为它让他们快乐然而,你的对话者仍在追他:“为什么让别人开心是好事?”这时,你可能最终会失去耐心:“让人们感到快乐是好事”,这样对话就完全结束了。或者,也许你是一个脾气好的人,会试着再次解释。然而,在某一点上,你必须结束这些问题,不是因为你厌倦了它们,而是因为你发现如果好来自于其他事物,其他事物的好来自于第三个事物,等等,你必须达到一个点,也就是说,达到一个不来自于其他事物的好,但是根据它本身是好的——这个好是在列表中的其他事物中找到的所有好的来源,并且那些好是因为这个好而被解释的。


内在的善就像水波的核心,外在的善源于它的发散


此时,你得到的是内在的善良与内在的善相比,外在的善是派生出来的:它是善,不是来自它本身,而是来自某种有益的和相关的东西。因此,内在价值比外在价值有一定的优先权。出于这个原因,哲学家特别关注内在价值如果


关注于内部价值观,它会激发一个问题:人们珍惜什么样的价值观?最明显的是幸福和幸福人们珍惜许多东西,如财富、健康、美丽、友谊、教育、工作和物质财产,如房子、汽车、电器,但他们实际上拥有这些东西,因为人们认为它们会给自己带来幸福和幸福。接下来,问人们为什么他们想要幸福和幸福似乎很有意义。然而,亚里士多德和密尔指出,问一个人为什么想要幸福是没有意义的。许多哲学家认为内在价值对各种道德判断至关重要例如,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对还是错,至少部分与一个人所从事的行为的内在价值有关。此外,如果一个人的道德责任是一个人对与错的函数,正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那么内在价值似乎与责任的判断有关。如果正义在实现时是好的,在无法实现时是坏的,那么道德正义的判断也必须考虑内在价值。最后,人们普遍认为对美德和恶习的判断会导致内在的价值问题。当我们说美德是好的,邪恶是坏的时,它们都以一种与内在价值密切相关的方式出现。


在康德的术语中,具有内在价值的对象可以被视为具有它们自己的目的(自身的目的)这个值的存在不依赖于另一个“目的”,也没有其他“等价物”来匹配这个值。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坚定地说:“目的地王国里的一切都是有价值的或有尊严的。”一件有价值的东西可以被其他东西代替,这是等价的。相反,超越一切价值,没有等同物可以替代,就是尊严”“和人们的共同爱好和需求相关的东西,具有市场价值;那些不以需求为前提,但能适应某种兴趣并满足我们对无目的活动的兴趣的东西是有欣赏价值的。只有那些构成事物作为自由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才不仅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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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苗的翻译中“价值”更准确地指“价格”。换句话说,任何有价格的东西都可以被同样价格的东西代替。相比之下,超越价格而没有等价的尊严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内在的和最高的价值,它不同于满足人们各种偏好和需求的市场价格,也不同于不以需求为前提但符合某种无目的的游戏性的情感价格,因为两种价格都可以被等价来衡量和替代,并且属于更高的目的。“尊严”成为最高价值,因为它构成了最终目标。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内在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尊严是无价的”


为什么人们有尊严?首先,因为人是理性的,“只有理性的东西才有能力按照法律的概念行事,即按照原则行事,或有意志”(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3页)其次,因为只有人才能成为“自律的立法者”,内在价值是指自律的立法者针对自己的法律。道德也由此而生。所谓道德是一个理性的人以自己为目标的条件,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成为目标王国的立法者。


苗先生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的序言题为《美德即力量——从自主到自律》。他认为,康德在论证了人的自主性和自由并确立了主体性原则之后并没有停止,而是从道德自律的角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人的尊严”的论证所谓“自律”,是指立法和守法。当其他人受制于法律的盲目支配时,“人类更积极地与束缚他的野蛮本性的障碍作斗争,以建立自己的人类尊严”(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5页)“也就是说,尽管人类也被欲望、偏好、对幸福的追求甚至野蛮的动机所支配,但人类的伟大在于他们有能力用理性战胜欲望和快乐,为行为建立道德原则,并约束自己不遵守道德原则。这是人类的“自律”。"”(韩·:《生命伦理学中的人的尊严》)


康德的《实践人类学》


所谓“责任”是指符合普遍道德原则的行动的实践必然性“即“行为出于约束的客观必然性”(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由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责任”是康德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是来自预期的效果,而是来自一个正式的原则,即责任,不管责任是什么。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必须承担与自己的角色相对应的责任,所以他们必须与上述欲望、偏好、野蛮动机等作斗争,以避免被它们所支配,从而从根本上“腐化”这种责任,“使它失去尊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自律是人的尊严和任何理性本性的基础”(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9页),而“纯粹的责任观念轻视那些来自经验的动机,在自我尊严的意义上,逐渐成为它们的主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页)从这个角度来看,只有“自律”和“责任”才能使人独自享有尊严。


康德在谈到尊严时强调了人人参与立法的前提,并把自我立法作为自我遵从的前提。只有当每个人都参与立法,才能达到“普遍立法”,这意味着立法是一个道德法律,每个人都同意和遵守。如果“立法”的过程不是每个人的参与,而只是少数人的独断专行,那么大多数人的目的和意志将被排除在道德法则之外,而道德此时将不再是他们的“自律”而是“他律”,他们的行为将不再针对自己,而是将被迫服从他人的意志,从而不可避免地丧失人类的尊严。因此,“只有立法者才具有尊严、无条件和无与伦比的价值,也只有它才配得上理性事物在赞美它时所用的“尊重”一词”(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不仅如此,“人的尊严”还延伸了人类之间相互承认和相互尊重的道德要求,以追求自己的最高价值。康德是这样表述的:“我为他人所拥有的,或者他人可以向我要求的,是对他人的一种尊严的承认,也就是说,对无价之宝的价值的承认,这种价值是无法与价值评估的对象相提并论的。””(《康德全集》,第6卷,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62页)


《康德全集》,第6卷,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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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康德得出结论:“只有道德和人性与道德相容的东西才是有尊严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译尊严“是超越一切价值的,如果把这种价值与它相比较,它将不可避免地玷污它的神圣性”(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8页)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在企业中追求“人是目的”的价值,首先必须区分市场价格、情感价格和内在价值。工作中的技能和勤奋有其市场价格。丰富的想象力和有趣的游戏有其情感代价。然而,信守承诺和有原则的(而不是本能的)善意是有内在价值的。康德告诉我们,真正的道德行为具有内在价值。他会说,一个理性的人根据他们的责任感表现良好的宇宙,在本质上比一个没有这种情况发生的宇宙要好。“人是目的”,因为企业的价值观是将企业塑造成一个微观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要立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表现出良好的行为。